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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校学费“涨声”响起来学子求学路如何更通畅
筹集经费:高校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开源节流规避高债务风险
图片来源:网络
一些批评者认为,中国的高校缺乏“生存能力”,缺钱不是“向父母(财政)伸手,就是向子女(学生)伸手”。
多位高校人士也表示,根本上将是要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从根本上讲,高校应当深耕“产、学、研”一体化路径,通过提高教学水平、加强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的方式,为高校经费“造血”。
曾加表示,目前高校向社会筹集经费主要还是通过开办诸如MBA等等方式来增加收入,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收支不平衡的情况。
曾在香港高校任教的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院长岳经纶认为,高校可以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校友资源,通过更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校友工作以及更公开的财务管理,吸引广大校友“细水长流”的捐赠,而不是现在国内高校单纯的“傍大款”。
针对一边“乱花钱”、债台高筑;一边“涨学费”的情况,熊丙奇建议,高校在经费使用上应有论证和监督体系,要加强责任主体的管理,领导者要树立节约成本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大拆大建行为。对于目前高校面临的高负债问题,应健全和强化财务约束机制,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指数努力将债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在合理适度提高学费的同时,高校应该同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实现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建立合理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高校内部要健全财务约束机制,有效规避高债务带来的风险。
宁夏教育厅高教处负责人建议,要制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对开支项目设定标准,防止其他投入挤占教育培养成本。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校成本报告制度和成本管理评价体系,为学费上涨幅度提供客观依据,也为主管部门评价教育经费投入效率提供重要依据。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建议,高校在经费使用上应有论证和监督体系,要加强责任主体的管理,领导者要树立节约成本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大拆大建行为。对于目前高校面临的高负债问题,应健全和强化财务约束机制,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指数努力将债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高校学费相关政策
1989年:原国家教委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中提出,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做出原则规定。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2004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规定,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奖金,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建筑物折旧、设备折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