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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家、画家、音乐家得知自己的作品入选教科书,通常会很高兴。而随着日前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者们还将在未来收获属于自己的每千字300元标准的稿酬。
对稿酬标准、支付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作了明确规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标准包括: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此外,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办法》还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
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即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介绍说,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是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而对作者权利进行限制。按照这种制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了事先取得作者授权的联系成本,各类学校的学生可以非常便捷地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取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丰富学生们的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但各类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这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张洪波进一步说。
我国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但是一直无果。“可以这样讲,自2001年我国设立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以来,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作者查询,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合法权益。还有很多出版社对选用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进行大幅删改,将诗歌排版成散文,甚至不给作者署名,张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现象比较常见。”张洪波补充道,“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有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