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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誉价值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际上有以下几种方法:1、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有用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其理由是:商誉所代表的,是可望取得未来收而发生的支出,按照配比原则,商誉必须摊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同行业的竞争,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所以应分期摊销;每年的超额利润没有减少,并不表示商誉的价值没有减少,因为其有效年限确实减少了,商誉的价值总有一天会消失。2、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其理由是,购买商誉是为了将来的超额利润,只要仍超额利润存在,商誉即存在,所以,不应该摊销。就时间因素而言,反面有所增加,予以摊销不符合实际。在企业衰落时期,获利减少,商誉日衰,价值日渐减少,此时予以摊销,似更合理;在商誉的存续期内,企业采用一定方式,支付各种代价,以维护商誉价值,这些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如再对商誉进行摊销,势必造成双重负担。尽管这一处理方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实务中采用此法的尚属罕见。3、商誉在购买企业收购被并企业时,即调整当期的股东权益(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理由是: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从而任何摊销方法均显主观臆断,既然自创的商誉不予确认入账,在购买企业时产生的商誉也不宜确认。英国目前虽采用此法,但已有改变为确认一项资产的倾向。我们认为,如果商誉能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就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加以确认,如果刚刚确认就对其进行冲销,这种做法是很难解释的。对于永久保留,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商誉虽然不像其他有形资产那样,存在必然的损耗,但是也不意味着他的价值能够永久保留,事实上,商誉的价值会经常性的发生变化。但是同样的,对所有的商誉采用相同标准,在一定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也同样过于武断。并不是所有的商誉都会减值,甚至会出现升值,因此人为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誉采用直线法摊销并不能反映其价值,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应该采取逐年重估的办法克服这一缺陷,通过对企业商誉的逐年重估来确定企业商誉的升值与减值测试,决定计提的减值损失和升值盈余,否则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
五、结语
商誉是企业自身经营形成的结果,不能独立于企业其他资产而单独存在,因此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构成部分,其价值必须予以计量。商誉有正商誉和负商誉。正商誉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价值,负商誉对企业来讲,则形成无形负债,对企业经营生产产生破坏性的副作用。同样,商誉与一般商品相同具有在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表现为企业收购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在用价值表现为企业超额利润或者损失的现值,二者因为价值属性不同,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计量商誉价值时,必须考虑计量何种商誉价值属性,并采用何种计量方法计量,同时在计量上应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属性和方法上保持一致,由于收益资本化方法存在理论性的缺陷,我们并不赞同使用该方法计量商誉的价值。商誉在企业持续期间,其价值会发生变化,即存在升值或者减值的可能,因此现行会计对商誉摊销或者减值的处理不符合商誉价值的实际变化情况,建议采用逐年重估的办法决定计提的减值损失和升值盈余,否则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
参考资料:
1.E.S.亨德里克森著。王澹如,陈今池译。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
2.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
3.张翠波。 《关于商誉问题的探讨》 《上海会计》 2002年第2期
4.阎红玉《商誉会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5.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经济科学出版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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