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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新生,入学后在两周内将进行专业再测试工作,发现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天津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中本科高校高职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高职”字样。另外,对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学金与贷款第三十四条学校所设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方式有:电话:022-24528227
E-mail:zhaosheng @ tjpu.edu.cn 学校网址:www.tjpu.edu.cn第三十八条录取信息通过学校招生网http://zsb.tjpu.edu.cn公布。
第三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四十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22-24528181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1年度本科、高职层次招生。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