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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那些身处“过劳”泥潭边缘的人驻足呢?专家建议,不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体系,还应健全法律治本。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王全兴说,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是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
“应从‘治本’角度采取应对措施。”王全兴说:“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在工伤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
董保华表示,不少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借口安排职工加班,他们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除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专家建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负起相应责任,减少职场“过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