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云"客户端 |
|||
“禁止未成年人独处”又见立法。日前,《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开始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的行为”。近年来,类似法条陆续写入河南、广东、上海等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条例草案中。尽管各地法规对于年龄界限、独处定义、相应处罚等细节上不尽相同,但大家还是能从中清晰地听到同一个声音: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将从社会道德范畴向明确的法律法规过渡。
拐卖、坠楼、中毒、溺水……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被独处”而酿成的虐心惨祸,高频次地牵扯国人神经。仅仅在本月,经媒体报道的“儿童被忘在车内导致伤亡”的事件就已经发生了8起!而每一次,似乎都会被冠以“意外”二字;而每一次,似乎只会引发一声叹息和一片唏嘘;而每一次,似乎那些监护严重失位的父母也只需额外承受舆论的谴责。除了这些“意外的独处”,更大面积的(根据全国妇联发布的研究报告:目前全国留守儿童数量为6102.55万人,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其中独居留守儿童高达205万人)“独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独居留守儿童,似乎短时间内也难逃亲情残缺的孤独。
因为在绝大多数国人心中,都能迅速为这些现象找到说辞——意外失孤丧子,这种痛已然是对家长最大的惩罚了;为了生计,家长们不得不撇下孩子奔波在外啊……说到底,大家还是下意识地把如何带孩子当做不容他人置喙的“家事”,惯以“情”视之。因此,当今天类似事件将被强制性诉诸于“法”的时候,人们会表现出一系列的不适应:或为法规难以落实执行而担忧,或为相关细则不明确详实而挑剔,或为“情与法”的冲突而纠结。
我们承认,把“禁止未成年人独处”写入法律,在界定、执行、监管等操作性方面,的确仍存在诸多窒碍,但“让法先在那儿”的警示和现实意义还是不容置疑。因为,情不能凌驾于法之上,法的人性化不能与法外容情画等号。法的强制规范和督促,有利于家长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
与此同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于我国而言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综合工程。“禁止未成年人独处”立法这一步固然重要,但又不能止于这一步。与之配套的社会福利及救助体系的健全,社会机构、组织等协作、托管平台的搭建,各级教育、宣传机构对未成年人生存教育的普及,以及相关社团、志愿者队伍的充实,都应该步步为营、扎实推进。文/郁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