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云"客户端 |
|||
新闻背景
今年暑期,江苏南京某高校学生李长振和3名大学生被中介公司介绍到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打工。按照合同,他们原本可以拿到3000多元薪酬,但企业最终以他们的身份是大学生为由,按实习对待,仅发给1000多元生活补贴。尽管经过了多次奔波维权,他们也没能拿回剩余工资。劳动法要为大学生撑腰尽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可现实情况却是,打工大学生的权益维护,却显得举步维艰。缘何如此?或许,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不法商家的奸猾刻薄等,都有一定关联,但更关键的,还是因为一部1995年颁布的部门规章。
在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上述两部重要劳动法律的效力被阻断,遭侵权的打工大学生方才举报无门,而职能部门亦表示爱莫能助。
然而,该条款貌似合理,却多有荒谬之处。首当其冲的,就是无视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以及客观形成的劳动关系。大学生不同于高中生、初中生或者职业中学生,大都年满18周岁,具备了凭借劳动自食其力的能力,而对于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格劳动者,法律上已无禁止或限制条款,保护劳动权更是宪法赋予普通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为何要将这个特定群体强行排除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呢?(欧阳晨雨)
“打工文化”怎样落地生根国内大学生打工领域集中于服务行业、加工制造业,也有一些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其中前两者的报酬处于较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经济特征注定影响了大学生“打工文化”有所不同。相关报道也指出,哪怕一些连锁快餐店与学生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能够提供的薪酬也极低。开辟大学生打工的新领域,让学生能够“学有所长”获得更理想的报酬,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尽管在校生还没有拿到一张文凭,但是他们学习期间能够创造的社会价值,是完全可以转化为可观的经济效益的。
学生兼职与学习的矛盾,也需要相应规则的约束。拿“打工文化”盛行的美国来说,本地学生打工的限制虽小,但对于学生打工的时间,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即学生在学期时打工每周不可以超过20小时,在假期时打工每周不可以超过40小时。反观国内,大学生课外兼职的时长、强度,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往往学校方面处在一个不知情、不干涉的状态,而劳动监管部门对学生兼职也没有着力监控。这既可能导致学生因打工荒废学业,也成为了学生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
要让大学生享受健康的“打工文化”,就必须改变现今大学生打工的“散养”状态。没有规则就没有发展,那些看上去很美好的事物,就不可能真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对打工大学生的权益,就要有专门的法规来保障,能够体现出大学生务工者的特殊性;对学生打工的行为,也应当相应的引导与约束——让打工成为大学生快乐的生活方式之一,让打工与学习并行不悖。(王钟的)
大学生们走向社会不能“吃亏”谁能想到,大学生们去打个工,也得全副武装才行呢?!谁又能想到,劳动部门监理劳动市场许多年,“血汗工厂”依然存在。但除此之外更让人黯然的则是,哪怕大学生们在社会经验、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方面真的全副武装了,最终似乎仍架不住“维权无门”这一个结局。我看大学生打工被侵权现象,这才是让人真正让人欲哭无泪之处。而既然大学生打工者总归都是要被侵犯的,那么又何苦指责他们有种种不堪?
或许南京劳动部门自有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因此如有必要,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考量。但在此之前,同样需要从弱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来提供必要的救济。2008年南京市曾经发生过一起在校大学生务工受法律保护的案例,最终以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大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为由,宣判用工单位败诉。中国固然不是判例制法系的国家,但是对于弱者的权益保护,想来中外并无差别。因此我只想知道的是,在生硬冷漠地“不予受理”之前,劳动部门是否穷尽了一切可能的调解及救济办法?
别让“吃亏”成为大学生们走向社会的第一课,别让“吃亏是福”成为弱者的武器。很难想象,一个每一个人都是从“吃亏”开始理解社会的社群,最终可以不走向一个互害性的社会。同样很难想象,一个总是以“吃亏是福”来自我消解的劳动者群体,最终可以成为快乐积极的劳动者。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的自我保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乃至国家作为庇护者的角色,到底为谁而设,法律以及制度又怎样来为弱者提供必不可少的正义感及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