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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校长开房案”房管局职员提出上诉
记者昨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被告人、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符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同日,省高院决定立案受理。
今年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冯小松案,据该院披露庭审详情,经审理查明,5月8日,陈在鹏在与被害人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另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冯小松将吴某某和其同学(不满十四周岁)带至万宁市某宾馆开房同宿。冯小松趁其同学入睡后,企图奸淫吴某某,因遭到吴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在鹏明知二被害人是幼女而采取利诱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冯小松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被害人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被害人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冯小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据了解,被告人、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未提出上诉。(吴晓锋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