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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绝望的年轻后妈蔡亚珊,将婆媳矛盾引发的积怨全都发泄到了继女小云的(化名)身上,令孩子两年间6次住院,造成九级伤残。昨天下午,蔡亚珊因犯虐待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孩子经济损失7.6万余元。认为量刑过重,蔡亚珊当庭表示要“上诉”。“这个畸形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问题,不应该只惩罚我一个人!”庭审后,面对媒体,她显得格外愤怒。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蔡亚珊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多次掐继女小云的脸、嘴、身上,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致小云先后6次住院治疗。2011年12月,经医护人员报警,蔡亚珊被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小云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属九级。
案件审理期间,小云的生父陈某、生母张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向蔡亚珊索赔176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小云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6万余元。蔡某亲属已代为赔偿了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蔡亚珊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蔡亚珊当庭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赔偿部分,法院认为索赔的医疗费数额过高,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法院未予支持。
昨天,法院宣判后,蔡亚珊当即提出上诉。
据记者了解,公诉机关曾指控蔡亚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后在开庭前变更为虐待罪。而被害人小云的代理人始终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蔡亚珊从重处罚。
昨天宣判后,此案的主审法官张妍解释说,从案件性质讲,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打骂、不给吃饭等手段,意图从精神上摧残、折磨被害人,故意发泄心中怨气。本案中,蔡亚珊因家庭矛盾,从精神上和肉体上对被害人进行摧残和折磨,将其作为发泄怨气的工具,其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从医学角度讲,也无法确定被害人身上的伤是哪次侵害行为造成的,应该是长期累积造成的后果,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蔡亚珊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的一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侵害的对象又是未成年人,但同时她也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判处其5年徒刑。
问题探讨
法官建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如何防止或减少虐待儿童案件再次发生?昨天,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付光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应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
相关保护体系有缺失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国现阶段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外,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关法律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
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款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但问题在于,很多儿童受到虐待时不知道或不敢告发,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不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此一来,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儿童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第一款中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此罪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付光鹏说,正因为相关保护体系的缺失,家庭内的虐待儿童事件才一再发生。
应建“强制报告”制度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相关知情人的举报或报警可以使儿童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现实情况是,即使有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发现或知情,也很少有人主动报警。”
付光鹏说,这一方面反映出有关机构或知情人员法律意识及儿童保护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在防止虐待儿童方面缺乏“强制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付光鹏认为,应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比如,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