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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此外,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此外,入学前户籍在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准予户籍迁移至其单位所在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