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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点、法条的记忆要下硬功夫
例如刑法记忆的内容就是大量的,单纯背诵法条,背的越多越容易混淆。大家看: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杀奸劫暴绑;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概括为:杀奸劫爆毒火毒伤。这样归纳、概括、精炼浓缩的记忆可以事半功倍。
阅读帮我们对考点、法条的记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为什么一再强点使用辅导用书的方法,就在于阅读关基础打好,对记忆帮助很大。
记忆不要求对法条、法律规定的原理有充分的了解,比如民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也是在变化中的,以前要求是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再说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比如上个世纪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善意取得是不要求合理价格的。所谓法律规定背后都有理论、原理作为强大支撑纯系不懂装懂、人云亦云。
记忆覆盖考点的法条之目的就是为做题、应试而准备,记忆要更讲求效率,越精炼、越准确的记忆方法越好。
记忆的功夫下到了,在考场答题的效率很高,因为模棱两可的东西少了。许多考生离开考场时有两种感受:一是题量太大,时间不够;二是模棱两可的题目答案太多,尤其是多选题和不定项题目。为何如此,考点、重点法条的记忆没有解决好。满脑子都是似是而非的印象,而非清晰的记忆;如果记忆功夫下到了,是就是、非就非,没有太多的犹疑、纠缠,时间是完全充裕的。
五、考生要扬长避短为应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每个人记忆的方法千差万别,比如从时间上看,早起型的一般是清晨记忆;夜猫子型的是午夜记忆。有人临睡前记忆好,有人洗手间记忆好。林林总总,千差万别。我见过一种反刍记忆的,你很少看到他看书,但是知识掌握很扎实,他所看到的内容都会在脑海里反复回味。记忆无论什么方法:理解法、图表法、归纳法、朗诵法也好,只要能帮助记忆就是最好的方法。记忆不要讲求形式,重在效果。司法考试我见过没有怎么阅读辅导用书通过的,但是他在记忆和练习上是下了大功夫的。
考生在记忆中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扬长避短,下一番苦功。我们说的天道酬勤,下功夫记忆重点法条的对这句成语体会最深。
如果一个考生在记忆上没有把握好,上历年试题练习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记忆这一关过了,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有七成的把握,做题才有意义,才越发有意义。阅读做得很好,记忆没有处理好,做试题效果不明显;因为,阅读再好会对记忆有所帮助,但是代替不了记忆;同样,练习做得再多,也是无法弥补记忆不足的缺憾。
把备考比做参天大树,阅读是树根,记忆是躯干,应试、做题是枝叶。根深叶茂,而记忆起到承上启下、知识整合、储备传导的作用,这一作用至为重要却被70%的考生忽略。结局就是:阅读的根再深、再多的养分,记忆的树干无法传导,最终应试的枝叶也是枯萎的。(作者:黄甦 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