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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参照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考生的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
第十五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
第十六条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七条除国防生和定向生外,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此之外,我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1)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资源勘查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2款,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地球物理学、地理信息系统;
(3)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有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第十九条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艺术类考生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及本校专业考试情况确定分省计划。只有取得我校艺术设计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已经通过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方可报考,按照文化课成绩占40%,专业课成绩占60%的比例,在单科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且需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相应资格认定。录取降分范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招考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的招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满足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外,只招收男性未婚青年。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三条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被我校民族班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和本专业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学生毕业后须返回生源地就业。
第二十四条定向生学费由定向单位提供,拟报考定向生者请及时与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并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费用。2012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地质学、地质学(地质地球物理复合)、地球化学专业4500元/年,软件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5500元/年,英语专业为6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10000元/年,其余各专业均为5000元/年。若国家调整2012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方式: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传真:010-82326956 E-mail:zhsh@cugb.edu.cn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sh.cugb.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