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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1.原因与结果
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
第一,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第三,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第四,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2.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性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性产生于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时空上比较确定,是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发展趋势,偶然性则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事物发展中的个别表现;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
另一方面,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3.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现实性和可能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反过来,没有可能就没有现实,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把握事物的可能性,要注意区分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非现实)的可能性、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
4.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方面,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可通过感官感知,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共同的,现象是多变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现象是生动、丰富的,本质是比较深刻、单纯的。
另一方面,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即使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
5.内容和形式
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事物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事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二、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
1.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2.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中的辩证法,即认识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亦称为概念辩证法。
3.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三、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
1.规律及其客观性
①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②规律、本质、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
③规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其中,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2.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关系
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联系:自然和社会都具有客观物质性,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②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区别
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是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实现的。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条件就可以反复出现;而社会规律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是不会重复出现的,即历史事件不可重复。
3.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关系
①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规律的客观性为前提。
②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并不是说人在规律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通过自觉活动能够认识规律和利用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