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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表格学《税法》:资源税
资源税:对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 | ||
1 | 税目 | 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 不征税的:煤炭瓦斯、人造石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
2 | 纳税环节 | 开采销售、开采移送使用时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3 | 纳税义务人 | 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不征) |
4 | 扣缴义务人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收购时,在收购地缴纳) |
5 | 计税依据 | 1、销售数量 2、移送使用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无法划分的,按原油数量 4、原煤综合回收率 5、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
6 | 计算 | 1、从量定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
7 | 优惠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省级酌情减免 3、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 4、煤炭瓦斯不征 |
8 | 征管 | 时间:1、分期收款,按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