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云"客户端 |
|||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1.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原在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客户)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防范措施 |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 |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与会计师事务所已“没有重要交往” |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委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 |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
2.前任成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防范措施 |
“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
“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
3.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原在客户就职,现任职于事务所)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防范措施 |
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
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人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3)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
4.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在在事务所工作,同时又任职于客户)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防范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
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提供日常性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 |
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客户管理层作出,通常不会损害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