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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80多所公办、民办高校,都必须专门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场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情况,并告知学生,如果有条件,要设立专门电话,并对全校学生公布。
《办法》要求,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如果不服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等决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于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申诉期间仍继续执行处分省教育厅明确,学生不服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申诉,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邮寄和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