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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6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科,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科,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科,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2009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10月24、25日
根据《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确定为2009年10月24日、25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4日 |
上午 9:00 -- 11:30 |
综合法律知识 |
下午 2:00 -- 4:30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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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
上午 9:00 -- 11:30 |
企业管理知识 |
下午 2:00 -- 4:30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