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甘肃省会宁县的教师、全国人大代表王锡武,认为把农村执教作为升职条件“非常好”。
她提出,对农村任教的“一定年限”应明确规定。比如“不得少于一年”。如少于一年,就会出现学校教育的不连续性。
王锡武的观点,代表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但法律是否应当如此“铁律”,另一些审议者却持不同看法。
李从军委员认为这一条规定“需要斟酌”,因为这实际上是把法律责任与业务要求混淆,把法律规范与政策导向混淆,把政府行为与个人义务混淆。
奉恒高委员建议“取消这一规定”。他认为,教师晋职,应看他在岗位上怎样面对学生、是否符合职称条件,而不在于到不到农村去。
郑荃、蒋树声等委员也担心,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执行,到时法律反会失去权威性。建议把该条文修改为“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更为妥当。
对公办学校新聘教师到农村任教的问题,王佐书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成奎等认为,对此要慎重,否则就成了拿农村学生来“培养”新教师。教师有了从教经验再到农村去也许更好。
全国人大代表李莉建议实施“教师交流机制”,把城里的老师交流到农村支教,半年或一年,带动农村的教育;农村教师则到城市学校去实习,充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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