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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学在招生简章中夸大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的一纸判决,可以说对民办大学“吹牛不上税”的做法亮起了红灯。该院首度根据招生简章的内容认定,民办高校的宣传材料性质等同于广告,受《广告法》调整,这也就意味着民办高校的夸大和不实宣传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中国某软件学院是一所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民办学校。该学校于2005年6月印制的《2005招生简章》及《学院1984—2005》宣传件中含有如下内容:“2004年被中央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授予北京市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原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亲切接见朱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亲切接见朱院长”,并附有照片。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学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夸大宣传,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于2006年9月27日对该学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软件学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软件学院属于教育机构,不应受《广告法》调整。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海淀工商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其法定职权,判决工商局败诉。
海淀工商局提出上诉后,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软件学院制作的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是其在不特定的时间、面向不特定的受众散发的。其中还使用了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并记载有该校地址及联系电话。其目的明显在于提升该校的社会地位,提高目标客户对它的价值预期,吸引更多学生接受该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从而获取更多的回报。所以,软件学院制作并散发的宣传件属于《广告法》中所指的商业广告。据此,一中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