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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学了两年,一点有用的东西都没有学到。”近日,南昌一高校学生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学无所成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近5万元,并减免学杂费。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
学生状告母校教学质量太差
2007年9月,小黄被南昌一所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就读数控专业。
小黄称,他在进入大学后,就读的学院并非如宣传的那般好,不久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但他感觉在学校没有学到什么东西,特别是自己所学的数控专业,学校缺少专门师资力量,导致在劣质教育下无法学到数控专业相关的知识,耽误了两年的青春。要求学校赔偿两年的青春损失费2.8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减免已交的学杂费。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了此案后,审理认为: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产生的矛盾,小黄可以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故作出一审裁决: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小黄的诉请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告学校屡告屡败存法律盲点
就小黄状告母校一事,省教育厅高教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是一个学生说不好就不好,学生质疑学校的教学质量,首先应该向学校领导反映,双方就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学生还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反映问题。
南昌万山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在教学互动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责任,而学生却没有积极应对、配合,那么学校因此责怪学校,对学校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万山律师还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学生告学校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盲点,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学生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法律依据。“
有许多人认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是一个强势单位,学生上学要交钱,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要通过各种考试,要听老师的话,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多大的责任呢?除了道德上的共识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制约。
学生告母校的法律意义
近年来,高考(Q吧)教育产业化的思潮让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建设迅速膨胀,招生计划不断增加,导致一些高校,尤其是职业学院和民办大学生源竞争激烈。有的学校为了生存与发展,不管教学质量、盲目夸大宣传乱招生,不考虑师资力量盲目设置各种专业,小黄的诉状所说的情况,反映了一部分学校教学质量欠佳的现象。小共尽管败诉,但他的法律之路,却给一些大学敲响了警钟: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时候,如何保证教学质量?
小黄的上诉之路还告诉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学:在大学生交费上大学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是学校的“主人”,是大学教育的“主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服从者、被管理者。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各大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大学生在学校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等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这是包括高校管理者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亟须转变的一个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