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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一、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一) 出礼入刑
1、礼的含义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统称为"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行军作战)、宾礼(迎宾)、嘉礼(冠婚)。
2、礼的性质
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3、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强调的是礼的特权不为他们所享有,但礼的义务仍须遵守;
(2)"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法时享有某些特权,而不是说大夫不受刑罚。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 买卖契约在西周通常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在西周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份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三大原则;(2)"六礼"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六礼"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3)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以下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是指女子如有"三不去"理由,夫家不能离异休弃,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例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2004/1/15,单选)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及解析】D(西周时期婚姻缔结原则和成立条件);"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婚姻解除的原则,不是婚姻缔结的原则。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嫡长子继承制。
(三) 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
3、铸刑鼎: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
(1)李悝在变法过程中"撰次诸国法",制定出《法经》;(2)《法经》共六篇,即《盗》(侵犯财产)、《贼》(侵犯人身)、《网》(或称为《囚》)、《捕》、《杂》、《具》;(3)《法经》的内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关于犯罪的规定;《杂》的主要内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
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世卿世禄特权和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
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一)《魏律》
又称《曹魏律》或《新律》,共18篇。它的立法成就体现在:调整法典结构,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把"八议"制度纳入法典。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二)《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颁布,共20篇602条。对《魏律》改革,内容体现在: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以"刑宽禁简"而著称。同时期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有张斐、杜预的律注,也称"张杜律"。
(三)《北魏律》
孝文帝制定,共20篇。
(四)《北齐律》
共12篇内容体现在:充实总则部分,把刑名与法例律两篇合为名例律一篇;精炼分则部分,使其成为11篇,有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开创了"重罪十条",发展为隋唐法律中的"十恶"。《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五) 法典内容的具体变化
1、《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北魏律》与《陈律》中的"官当"制度:即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3、《北齐律》首次规定的"重罪十条"制度: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晋律》与《北齐律》中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服制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5、北魏太武帝确立死刑复奏制度,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6、刑罚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流刑制度,鞭刑与杖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
(六)法典形式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三、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1、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共12篇500条;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2、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永徽律》;其后,唐高宗令人对《永徽律》全篇律文作权威的统一法律解释,撰《律疏》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共12篇,30卷,称为《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