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高校2007级及以后的新生要保证按班级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从2004年的禁租到2005年的解禁,再到如今的“重禁”,大学生“租房”真是命中多舛。大学生在外租房的确有很多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怀疑教育部门出台此项规定的初衷,但是有关部门有没有考虑到学生为什么要租房呢?为什么有的学生宁愿在交纳住宿费用之后还愿意承担额外的租房费用呢?为什么有的学生宁愿承担被开除的危险和学校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呢?为什么禁令屡出反而屡禁不止呢?由此我们不禁要问,“禁租令”到底禁住了什么。
笔者以为,“禁租令”首先禁住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据此规定,大学生享有人身自由权,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并不受他人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如今大学生大多数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也享有人身自由权,亦即有权利决定其在哪里居住的自由,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必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同时,大学生也有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租房是属于个人私事,这并没有侵害别人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又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再说,现在大学生连婚都可以结,为什么连租房的自由都被剥夺呢?
其次,“禁租令”有违大学教育的本义。大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文化的国家创新人才和建设者,而且要弘扬民族自由精神和民主之底蕴,促进人的个性发展、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较为宽松的环境和提倡个性的张扬,即人的权利的广泛实现,“禁租令”的施行,把学生限定于狭小的空间,过于强调集体、共性,泯灭个性,在日益宽容、强调个性的今天,无疑有违教育的本义。按照“禁租令”背后的管理理念,大学恐怕培养的也是没有个性和创新精神的“大国顺民”了。
再次,“禁租令”禁住了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空间。调查发现,大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的并非如社会上传言的那样都是努力在校外营造“爱情小密屋”一族,而大多是因为高校本身后勤管理滞后、条件太差或者对学生限制太死,而不得不在校外租房的“备考派”和“打工派”。一些大学以对待中学生那样努力把大学生圈禁于宿舍、教师、食堂三点一线的样板式生活圈中,按时开宿舍门,按时熄灯,按时查勤,学生仅有的一点自由学习时间也被剥夺,更不用说什么人性化的教育了。
在个人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教育日益完善、社会日益宽容的今天,为什么“禁租令”还会走向“传统复归”呢?笔者以为,教育部对目前学生租房问题不是不了解,而是仅仅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从传统的思维惯性出发作出了规定。殊不知,“一禁就灵”的好想法背后,忽视的恰恰是教育和管理的真谛,禁住的恰是自由和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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