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已于2003年将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界限打通,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新生,可在入学后选修教师教育学分以获得从教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此类学生毕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既可从事教师职业,亦可从事其他职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6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可能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学校内部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6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政治与行政学院的新生按政治学类录取,入学后再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到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三个专业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非外语类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普通本科专业为3200-4000元/人.年,艺体类本科专业为8000-10000元/人.年,普通高职专业为5000-5500元/人.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人.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时或学校下发的2006年新生报到须知中的规定。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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