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和入学
第二十一条拟被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学生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毕业证书(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47%。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普通本科、高职类在天津市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22)23541338 23351635
2.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
邮编:300074
3.网址:www.tjnu.edu.cn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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