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6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政治与行政学院的新生按政治学类录取,入学后再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到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三个专业进行培养。历史学院的历史学和世界历史两个专业按历史学类录取,入学后再按一定的原则分配到相应专业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非外语类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学费收取执行政府制定标准,普通本科专业为3200-4000元/人.年,艺体类本科专业为8000-10000元/人.年,普通高职专业为5000元/人.年,艺体类高职专业为8000元/人.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时或学校下发的2006年新生报到须知中的规定。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定向生的录取与就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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