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6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量时,才可能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学校内部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科一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我校原师范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除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法学和政治学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若线上生源不足,可依次降分录取线下一志愿考生,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线上学校二志愿直至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优先录取线上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若线上专业一志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线下专业一志愿的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