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在已调档考生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些专业在有些省份分文科和理科招生,考生录取后必须服从学校的分班安排。
第二十六条除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并要求考生参加英语口试。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对于符合生源所在省份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其所在省份的政策加分。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对于参加学校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录取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办法详见学校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九条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地区和台湾省的考生、留学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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