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部分外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学生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外语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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