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综合为高考总分,按分数和志愿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规定分数线上,如果不能完成试点招生类型计划,如: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将其计划转为本科招生计划。
第三十条、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照专业学制收取新生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其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2006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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