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在实考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对于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的考生,如: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七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按照一定的院校志愿分数级差(40-50分)按本省招生计划3%以内比例择优录取;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考生,按其分数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录取。学校按照3、3、1、1、1分专业级差依次递减录取专业;
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因分数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校内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目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被录取考生均按录取专业到校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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