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有关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和部分高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项目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学校也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测试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保送生的考核与选拔依照教育部有关保送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科学文化,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自2006年起实行自主招生,详情见《北京中医药大学自主招生办法》,并按教育部有关自主招生规定执行。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报考本校考生应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的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和英语(医学)专业。
第十八条、对往、应届考生和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十九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如:在教学中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残疾考生慎重选报。
第二十条、根据用人单位对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的要求,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药类专业。
第二十一条、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并须备有肝功化验单,建议身高1.60米以上考生报考该专业。报考英语(医学)专业须有口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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