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受社会关注的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硕士生张维燕诉其同学何玉兴等5人名誉侵权案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情况反映》侵害了张维燕的名誉权,责令撰写《情况反映》的何玉兴等5人向张维燕赔礼道歉,并给付名誉权赔偿金4000元。
2001年11月,张维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其与何玉兴、段永刚等5人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学习期间,何玉兴等5人以新闻系学生党支部名义写了题为《关于张维燕同学的情况反映》的署名诽谤信,散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该信捏造大量事实,使用诽谤语言,毁坏其人格名誉,影响其就业应聘录用。该行为已严重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何玉兴等5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要求何玉兴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若干。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何玉兴等5人把《情况反映》发送到相关单位的行为不当,使用贬损张维燕人格的语句,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张维燕的应聘及录用,给张维燕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侵害了其名誉权。判令何玉兴等5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散发《情况反映》的侵害行为;共同以书面形式向张维燕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5被告共赔偿张维燕名誉侵权赔偿金4000元,等等。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初,双方在校学习期间,由何玉兴执笔撰写了约4000字的《情况反映》,此文由何玉兴等5人联合署名。何玉兴等人将《情况反映》用从门底塞入、投放个人信箱等方法散发到有关单位和领导,使张维燕应聘受到一定干扰,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身心损害及经济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不允许使用不确认的事实、侮辱性的言辞和主观恶意的方式公开评价公民行为,也不允许在不适当和不必要的范围内点名道姓地指责他人,反映情况应当客观,批评言论要有根据,否则即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何玉兴等人反映问题没有做到实事求是,也没有按组织程序进行,文中内容具有人为渲染成分和丑化人格的描述,发文方式和范围也显然不妥,由此造成的侵权后果何玉兴等5人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定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12月13日宣判前,法院通知了何玉兴等人。但何玉兴等5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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