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济南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业内人士称,这将是该市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石破天惊”的创新举措。
按照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据统计,目前济南市共有民办中小学23处,在校生近5000人。一些民办学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拥有良好的教学、生活、运动设施,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初步赢得社会的肯定。但同先进城市相比,该市民办教育在学校规模和办学质量上还有较大差距。
济南市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加强民办学校党、团、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价制度。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一批高起点、高投入、上规模、上档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民办中小学。(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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