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在某高校的贫困贷款协议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贫困贷款是学校用于资助那些家庭贫困而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的。”心下不禁纳闷,怎么这获得贫困贷款也要有培养前途?那么照这个标准,如果某人没有所谓的“培养前途”,即使家境再贫困也得不到贫困贷款了?
据笔者所知,贫困贷款只是用于资助那些家庭贫困、在一定时期无力承担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的,它不须也不应该附带任何其他条件。至于评判一个人有无培养前途,不能仅仅从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来看,它应该是对人的各种内外素质包括潜能的全面综合评估;评判也不应只看一段时期,它既须关注现状,也要考察过去。不如此,任何轻率、片面的评判都难免主观武断。
就目前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无法完成这种评判的。一是每年申报贫困贷款的人数多;二是校方考核人员少;三是考察涉及面广、时间长;而最重要的一点是,一个人有无培养前途,从根本上就是一个缺乏参照与依据的模糊指标,任何一位大学生都不可能接受或认同这种评判的结果,无论评判是否合理。
事实上,这种有无培养前途的条件的出台,还造成了一种歧视。按照条件的逻辑来推理,那些得到贷款的就是有培养前途的,而那些没有获得贷款的就属于没有培养前途的,这在理论上把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划分为相对立的两类,从而形成一种不平等。
综上所述,把有无培养前途作为贫困贷款的条件是缺乏依据与说服力的,它在实际中所带来的只是负面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荒谬的条件应该及早取消。(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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