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湖北省纪委出台《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禁中小学乱收费。
今后,凡出现党政机关、教育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中小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中小学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农村中小学校为学生统一着装强行收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办班收费等都属于乱收费。中小学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隐瞒、包庇袒护乱收费,抵制、举报乱收费人员打击报复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周保国、伍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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