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学生跌落学校电梯间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汕头市第二技校负主要的过错责任,并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学生古坤鹏各种费用201025元。
1995年9月14日上午,古坤鹏在学校学生宿舍浴室淋浴后,到第五层电梯间更衣,一脚踩空跌落到停靠在二层的电梯轿厢顶部,致左股骨、左胫骨、左肱骨等部位粉碎性骨折,学校为此支付医药费81032.43元。去年,古坤鹏向汕头金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对其伤残负责。
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古坤鹏对电梯间口“不准载人”的禁示视而不见,仍进入电梯间更衣,过错在他,应承担主要责任。
古坤鹏不服,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汕头市第二技校对已暂停使用的电梯没有设置告知“危险”的警示标志,且电梯间的安全性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方一庆、黄孝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