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调查中,教师、学生、甚至高校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员,几乎都认为教育是一种消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教育却被当作一种管理活动看待。
百分百就业率的质疑
某报专稿,介绍江苏省一商业学校注重实践性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学生“人人有手艺,个个有特长”,因而毕业后就业形势良好。内容很不错,标题却是:学校公开承诺———确保毕业生就业率100%。
我丝毫没有怀疑这家商业学校教学质量的意思。虽然毕业生就业尚须受到经济景气、供需矛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今人才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但假如不是对本校毕业生过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前景怀有充分的信心,又有哪个学校敢于把确保就业率的满话说得如此不留后路呢?
然而,一项公开承诺的得以成立,光凭己方的信念还不够,责任要件也须完备。但我在报道中,却未见有关于这方面的半点说明内容。假如因为自信本校的毕业生在就业时“一个也不会拉下”,在招生承诺时连“假如毕业生就业不成,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提也不提,本身从逻辑上说就存有不小的漏洞。这就好比一家名牌企业,虽然对消费者作出了保证质量的承诺,却因为对自己的产品抱有绝对的信心,就觉得“假使出现问题,企业如何赔付”等也不必再提。这样的承诺,显见缺乏一定构成要素的支撑,就连企业的诚意也要被重重打上一个问号了。
交钱上学和花钱买东西
同为承诺,将学校的百分百就业率和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放在一起比较,不免会引起争议———对一种商品质量的承诺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行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难道也视同此例吗?
如果认为教育(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一种消费行为,学生就是交费并接受教育的消费者,教育机构就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人才加工者。这种交费和提供服务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普通民事关系。学校作了就业率的保证而不明晰违约的责任,当然不合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如果仍将教育视作一项带有公益性质的社会事业,那么学校和学生之间就是一种管理行为,夸下就业率的海口,可能也就仅属于管理者向被管理者描绘的一个美好前景,无须设立责任保证事项。我相信,学校对学生作出承诺而不辅以保证,一定有这样的观念依据。
一个相似的事件不久前也在北京发生。《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国内某知名学府刊登招生广告,承诺学生入学并毕业后,将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学位。但是,学生们在上了一个多学期的课程后发现,学校将来所颁发的文凭和学位将得不到教育部的认可,觉得上了当,要求校方退还数万元的学费。有的学生以学校实施了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双倍退还学费。海淀区法院没有受理这一起诉,原因是“上级有规定,凡学生起诉高校的,都应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才可以将该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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