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报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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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宣传 作者: 编辑:常青 2019-11-01 18:22:01

  2019年9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438人次,检查企业3103家次,立案511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417件、行政处罚决定343件,其中涉及大气类113件、水类42件、固体废物类19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30件、噪声类38件、其他类1件,共处罚款3042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件,查封、扣押10件,限产、停产2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9月,市监控平台共接收43673条移动遥测联网数据,全市人工拦检8081辆,查处超标车1737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775台次,超标机械29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171座次。

  现对9月份七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粉尘污染案

  2019年6月1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钢铁冶炼,主要工艺为拌料、搅拌混合、烧结和冶炼。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2座焦炉正在生产,备炉车间粉碎机室正在进行原料粉碎作业,备炉车间粉碎机设备老化,粉碎机室部分门窗破损,粉碎煤工艺生产的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五万元。

  2

  宋国树个体加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5月2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宋国树个体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乐器配件酸洗钝化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生产但有生产痕迹,酸洗钝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PVC管直接排入单位外东侧的一个渗坑内。监测人员对该单位9个点位采集了水样,经检测,采集的水样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9月1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9月1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

  3

  周凤林个体加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6月13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周凤林个体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油炸蚕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浸泡蚕豆,浸泡工序产生生产废水但未建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过车间内管道排到车间外团结村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向未做防渗的团结村3号坑塘内。监测人员在该单位车间内4个泡槽内采集水样,经检测,所有水样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9月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一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9月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

  4

  天津市金盛鑫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9年7月8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盛鑫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纸制品包装生产,主要工艺为印刷、洗版、模切、糊盒等。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车间门敞开,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二车间南侧有一洗版间,洗版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内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未流至规范化排放口,而是由东至西自韩旺道一侧排放口外排至市政管网,此外排口位于该厂西侧围墙外,检查时有水流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7月23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9月3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十五万元。

  5

  泰科图比(天津)管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19年8月1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科图比(天津)管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车间内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点位未设置焊接烟尘废气收集设施,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2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八万元。

  6

  天津诚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9年8月1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诚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装配式建筑墙板和叠合楼板的加工、制造,其于2019年3月开始生产,项目投资额为二百一十万元,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2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五万元。

  7

  天津聚龙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2019年8月7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聚龙力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自2017年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行业》(HJ848-2017)的有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且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9月12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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