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报8起环境典型案例 其中2起依法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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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9-06-10 11:41:47

  2019年4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9年4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898人次,检查企业2724家次,立案195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184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18件,其中涉及大气类31件、水类6件、固体废物类3件、违法建设项目类61件、噪声类13件、辐射类1件、其他类3件,共处罚款786万元。实施查封、扣押9件,限产、停产1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全市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6.4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439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304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298辆,超标机械142台。

  现对4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石学斌电镀厂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3月27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学斌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从事金属表面的加工,经监测,该单位东侧车间蓄水池(车间总外排口)污水中“pH值”为3.41,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范围“6-9”;“总锌”浓度为333mg/L,是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222倍(标准值为1.5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3月28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二、郭风松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9年4月19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王官庄村东的天津市君力达电子有限公司院内郭风松个体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在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地面,经车间东侧明渠排放至车间外,废水流至车间排口后经软管与厂区外西侧PVC材质管道连接,最终排放至厂区外东北角渗坑内。经监测,渗坑中pH值为7.79,六价铬的浓度为0.211 mg/L,总铬的浓度为0.343 mg/L,总锌浓度为239 mg/L,属于有毒物质。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9年4月2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三、天津市润达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1月11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润达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设计规模≥10000m3/d,经监测,该单位总排水口总磷浓度为0.35mg/L,超过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A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0.3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4月29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

  四、天津市金立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9年3月18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立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从事蛋鸡饲养和鸡蛋销售,存栏量为50000羽。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恶臭浓度分别为22(无量纲)、24(无量纲)、21(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最高限制(20(无量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4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五、天津河东美福安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

  2019年1月28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河东美福安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医学影像科(放射科)正在营业中,现场有一台DR装置,通过查阅门诊登记簿记录,发现该DR装置的使用记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2019年4月28日,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70元整。

  六、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9年3月2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涂装车间正在喷漆生产,没有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9年5月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七、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9年4月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和巷C地块(民和花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项目分包施工面积约1万平方米,现场正在进行3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存在泵车及振捣棒产生的噪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年4月1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000元。

  八、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9年3月7日,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承建的地铁三号线王顶堤站整理地块(迎顺大厦)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年3月29日,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4月22日,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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