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0起环境违法案例:类型多 性质重 处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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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8-08-02 17:10:43

  2018年6月环境执法情况通报

  2018年6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6659人次,检查企业2884家次,立案431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05件、行政处罚决定417件,其中涉及大气类63件、水类123件、固体废物类25件、违法建设项目类114件、噪声类29件、其他类63件,共处罚款1439万元。实施查封、扣押59件,限产、停产3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9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10.3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074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285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924辆、超标机械57台。

  现对6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田磊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6月17日,静海区环保局对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大黄庄村西废弃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子牙镇大黄庄村村民田磊将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矿物油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倾倒在无防渗、防漏、防雨淋等措施的废弃场地上,重量为8290千克,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6月17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二、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养殖小区内一电泳厂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6月24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北涧沽镇独立村西养殖小区内的一电泳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酸洗工艺,无配套废水治理设施,酸洗槽旁放置小型潜水泵,潜水泵通过连接的编织管将废水排至厂区南侧草地,经监测,编织管内残留液体“pH值”为1(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pH≤2.0的应该认定为危险废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6月26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三、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渗坑违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6月15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对天津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光敏剂系列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釜残(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4农药废物),以倾倒式存放于厂区南侧罩棚内,罩棚内倾倒的釜残溢液通过罩墙内排口排放至北侧,同时还有部分釜残溢流至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的土坑内。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6月15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四、魏润健(胡家园无名洗车点)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3月15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位于津塘公路北侧、中医药加工厂西侧200米处的魏润健(胡家园无名洗车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油罐车等大型车辆的清洗业务,现场检查时的洗车废水经地表水沟直接流入未做防渗处理的南侧水坑,经监测,水坑污水石油类含量为25.9mg/L(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9油水混合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6月1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3月27日,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

  五、天津市艾美特自行车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5月21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艾美特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单位表面处理车间的生产废水通过厂生产废水总排口直接排放至厂院外的管网,后排入王庆庄排干。经监测,该单位生产废水排放口污水中“pH值”为1.71(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pH≤2.0的应该认定为危险废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30mg/L,“总铬”浓度为2.62mg/L,“总镍”浓度为1.78mg/L,“总锌”浓度为59.4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8年5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六、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5月30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高家庄镇后西苑村的天津市宝坻区肆强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该单位将位于厂区西北侧集水池中的水直接抽到地下暗管中,排放至厂区西北侧墙外的水沟中,该单位属于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6月2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6月22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七、天津巴龙渔需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案

  2018年3月20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开发区(西区)天津街3号的天津巴龙渔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鱼钩、渔具等,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主要为废机油和水系工序产生的废液,但该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18年4月26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八、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密云一支路加油站未使用双层罐防止地下水污染案

  2018年6月4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密云一支路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共有地下储油罐5个,均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6月14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万元。

  九、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6月10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蓟州区迎宾大街北侧、凤凰山大道西侧的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华园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浇筑施工,有泵车1辆、罐车2台正在使用中,但在施工作业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6月11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22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十、天津市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5月3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地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开区天大双峰道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虽已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但擅自超时限进行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5月31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25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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