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天津市首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津南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当日,津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肖某等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合并审理了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诉以上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处理物理废酸104.125吨,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2375元,上述废酸交由王某交给肖某进行运输和处理,后由被告人孟某、韩某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等地,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法庭历经7个半小时的审理,就刑事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