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份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8-05-18 10:16:00

    2018年3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453人次,检查企业3469家次,立案555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8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86起,其中涉及大气类42起、水类60起、固体废物类24起、违法建设项目类249起、噪声类8起、其他类3起,共处罚款1138万元。实施实施查封、扣押6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7.3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846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480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295辆、超标机械68台。

  现对3月份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裕兴达铸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

  2018年1月7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刘家圈村的天津市裕兴达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1月6日视频录像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电炉的除尘设施未正常使用,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24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2月26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3月30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二、默泰克(天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8年1月19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默泰克(天津)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石油钻采专业设备生产业务,主要生产工艺有冲压、焊接、喷漆等,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8年3月7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天津市盈松坚果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2017年11月10日、11月29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盈松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暗管排入厂区外的雨水管网,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19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四、奥普拉(天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8年2月6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奥普拉(天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包装瓶的生产制造业务。该单位未建有专门收集处理设施,吹塑工艺生产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8年2月13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3月9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五、天津市金河畔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塘沽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2月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河畔商砼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塘沽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的砂石料料堆未进行密闭贮存,未建防风抑尘网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且未完全苫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8年3月1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信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六、孙吉堂未按照规定建设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案

  2018年2月14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兴村的孙吉堂(永兴村烟道灰个人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孙吉堂直接将用吨袋包装的大量烟道灰露天存放在永兴村拆迁空地,属于未按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14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2018年3月3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2万元。

  七、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2月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存放有废活性炭(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21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八、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8年1月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天津滨海湖生态旅游度假区A7地块D区项目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19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九、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7年12月25日,南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轩商业中心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夜间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8年3月23日,南开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