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8-02-14 11:28:17

  2017年1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760人次,检查企业3242家次,立案281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41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430起,其中涉及大气类136起、水类15起、固体废物类39起、违法建设项目类230起、噪声类5起,其他类5起,共处罚款153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起,实施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7.2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929台次,排查加油站462家次,查处排气超标车1203辆、排气超标机械72台,加油站超标排放1辆。

  现对12月份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杨柳青镇廊青林场无名标准件、自行车及镀件作坊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2月8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柳青镇大柳滩村西北的无名标准件、自行车及镀件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件铝氧化、电镀及煮黑,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由厂房内私设的暗管外排到车间东侧渗坑内。经监测,车间东侧外排口“镍”的浓度值为7.7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6.75倍(标准值为1.0mg/L),“总铬”的浓度值为202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133.67倍(标准值为1.5mg/L)。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12月15日,西青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西青分局进行处理。

  二、朱长双个人电镀加工点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1月29日,宝坻区环保局联合公安宝坻分局朝霞派出所对位于宝坻区朝霞街道朝霞小庄村北朱长双个人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电主要从事镀锌加工项目,该单位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锌”的浓度为312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排放标准2079倍(标准值为1.5mg/L)。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12月5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宝坻分局进行处理。

  三、天津市永兰狐狸养殖有限公司排放恶臭超标案

  2017年9月8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永兰狐狸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为44(无量纲),超过《天津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1.2倍(标准值为20(无量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四、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7年11月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海盛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船舶修理、铆焊加工、金属热喷涂等,该单位一台中频电炉无废气处理措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五、天津昊瑞玺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1月2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昊瑞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矿渣粉、粉煤灰批发兼零售业务,该单位有部分粉煤灰料堆未进行苫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第(二)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2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2月4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10万元。

  六、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17年9月17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水泥混凝土制品的制造,该单位厂房及沙料库房均未封闭,厂区内沙土堆场未苫盖,且未安装除尘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七、天津市利德达克罗金属防腐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7年11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利德达克罗金属防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结构防腐处理、达克罗防腐涂层处理业务,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渣(属于HW12类危险废物),存于厂院南侧,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8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2017年12月4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八、天津市珠峰建中工程机械修理厂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7年11月17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珠峰建中工程机械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机械维修业务,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存储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2月14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