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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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8-02-14 11:26:56

  2017年11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9999人次,检查企业4197家次,立案424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5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428起,其中涉及大气类113起、水类26起、固体废物类36起、违法建设项目类237起、噪声类16起,共处罚款1745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3起,查封扣押2起,实施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12.1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198台次,排查加油站614家次,查处超标车1419辆、超标机械109台。

  现对11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程小伟个人塑料加工点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1月17日,东丽区环保局联合新立街派出所对位于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的程小伟个人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塑料加工点院内有一液体渗坑,废机油桶清洗产生的废水及废机油混合液体(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中。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11月17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

  2017年7月13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咸水沽镇鑫达工业园的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瓦楞纸生产销售,该单位废水排口在线监控装置停止使用。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7月1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279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7年11月28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三、天津市兴佳圆自行车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1月1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的天津市兴佳圆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自行车零部件生产,根据环评要求,该单位应当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废酸液(废酸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34废酸类中的有毒物质)经过污水治理设施处理后进行回用,但该单位自行在废水收集过程中开设旁路,将废水绕过治理设施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11月7日,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宁河分局进行处理。

  四、姚振广个人煤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按日计罚案

  2017年9月23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清河农场高速口西侧700米的煤场厂区的姚振广个人煤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煤场厂区内的煤堆未采取苫盖措施露天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当日,宁河区环保局立即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0月19日,宁河区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2017年10月22日,宁河区环保局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的煤堆仍未采取苫盖措施,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宁河区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其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共计29天,每日处罚1万元,共计罚款29万元。

  五、天津市宝利金制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17年9月6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利金制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8月共向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废酸记录四次,一共转移160吨。该单位四次转移行为均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六、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7年10月2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原料场内有细颗粒铁矿粉、焦炭、混匀矿等易产生扬尘的料堆,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尘抑尘,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2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7月3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连续重整装置排放口排放VOCs浓度为111mg/m3,超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标准值为100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7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1万元。

  八、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8月3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塑料、废铁屑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万元。

  九、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7年10月9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废机油收集点南侧露天存放一个蓝色货车车厢,内存放含油污泥(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10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十、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7年10月19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麦卡捷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存于单位厂区东北侧储存间内,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1月30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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