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上午,市环保局召开专题解读会。会上,对我市新发布实施的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等进行解读介绍,市环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环保专家参加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这个标准与其他两个不同,它不是首次发布,而是对2008年标准的修订。
我市2008年颁布实施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 356-2008)已经使用多年,该标准只包含5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使用时需要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交叉使用,非常不便。2015年,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我市颁布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16年底我市共完成1156家废水直排工业企业的治理,要求直排工业废水满足受纳水域的水质标准。为了巩固直排工业企业治理成果,建立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管要求,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局决定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理顺了与行业标准的关系; 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5项增加到75项,解决了与国家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 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提高环境管理的精细度。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年来,随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燃煤锅炉改燃并网工程不断推进,在燃气管网未到位区域,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开始出现。生物质锅炉发展时间不长,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锅炉及燃料的产品标准,也没有针对生物质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标准的缺失,对生物质燃料锅炉管理无从下手,针对性不强,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对生物质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我局组织开展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该标准的出台一方面可以为加强生物质锅炉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淘汰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燃烧设备;另一方面可以规范市场,鼓励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生物质锅炉健康有序发展。
3.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市作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铸锻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铸锻行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种类繁多,涉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十余种大气污染物。由于国家标准缺失,以往铸锻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只能依靠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交叉使用。各个标准污染控制项目交叉重叠、限值无针对性,控制的指标不全,已不能满足我市铸锻行业全面提升工艺及装备水平的需求,亟需制定行业标准。
制定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市“四清一绿”行动重点工作之一。新出台的《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含铸造、锻造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标准对特征污染物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等进行了规范。通过执行新标准,引导铸锻企业主动推行清洁生产,提升环境保护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行业升级转型,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
关于三项标准的执行时间:对于新建项目三项标准是统一的,都是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对于老项目来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留有一定的改造时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到与采暖期相结合,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