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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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7-12-08 17:25:00

  2017年9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0932人次,检查企业4454家次,立案796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17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91起,其中涉及大气类87起、水类15起、固体废物类47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99起、噪声类35起,辐射类1起,其他类7起,共处罚款2351万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起,实施查封扣押7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1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9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9.9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762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470家次,查处超标车1870辆、超标机械53台、超标加油站6家。

  现对9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

  2017年7月23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的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酸洗生产线的酸雾净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27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17年10月25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宝丰胜达纸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移送拘留案

  2017年8月26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宝丰胜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正在运行的15吨燃煤蒸汽锅炉烟道与脱硫除尘设施已断开,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从管道断口直接排放。该单位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11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7年9月14日,静海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静海分局进行处理。

  三、天津沃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放恶臭超标案

  2017年8月17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300米的天津沃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展示柜建工项目,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气体排放浓度为43,超过《天津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1.15倍(标准值为20)。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7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1.5万元。同时,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示。

  四、天津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2017年7月2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于2017年6月8日、6月16日、7月5日对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违反国家检测规范要求,擅自篡改机动车额定功率,致使三辆机动车检测合格,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17年9月2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五、天津市广华塑料喷涂有限公司未安装水污染处理设施擅自生产案

  2017年9月8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广华塑料喷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梯部件生产,该单位有水洗、脱脂、中和等生产工艺,该单位未安装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26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4万元。

  六、天津市泰豪锂电池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9月7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泰豪锂电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83.2mg/L,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pH值为11.0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为27.4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7年9月26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制生产,并处罚款27.81054万元。同时,依照《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示。

  七、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2017年6月9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已建成的高精度减震器活塞杆产业化项目已办理环评验收手续,该单位于2016年11月新建成一条电镀铬自动生产线,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2017年9月7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5.373497万元(总投资额百分之一)。

  八、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7月29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87.69 mg/ m?,超过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标准值为50mg/ m?)。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8月4日,蓟州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九、天津市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7年8月23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的天津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焊接工序配套的部分烟尘处理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拆除或者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拆除或者停用理由。对经采取其他措施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予以批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8月24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9月4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5万元。

  十、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案

  2017年7月29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东丽区华明街映春路限价商品房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8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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