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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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发布 作者: 编辑:常青 2017-12-08 17:25:00

  2017年10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849人次,检查企业3861家次,立案562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411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453起,其中涉及大气类105起、水类6起、固体废物类58起、违法建设项目类263起、噪声类17起,其他类4起,共处罚款1300万元。实施查封扣押24起,实施限产、停产1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6.7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985台次,排查加油站501家次,查处超标车1212辆、超标机械89台、超标加油站4家。

  现对10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欧阳中君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7年10月11日,蓟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南朱庄村南的欧阳中君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自行车零件酸洗和阳极氧化,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外排到厂房北侧渗坑内。经监测,渗坑内铜的浓度为0.233mg/L,镍的浓度为0.078mg/L,总铬的浓度为0.03mg/L,六价铬的浓度为0.004mg/L,PH值4.35。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7年10月12日,蓟州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蓟州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8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东庄子村北侧的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为39,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0.95倍(标准值是20)。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10月8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5万元。同时,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示。

  三、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案

  2017年9月2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葛万路170号的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汽车用橡胶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7年9月27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7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20万元。

  四、天津市博利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2017年9月6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博利新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油漆桶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废物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且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酸洗污泥等危险废物渗漏。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0月20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4.3万元和10万元,共计14.3万元。

  五、勤威(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8月3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经济开发区的勤威(天津)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为38,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的排放标准0.9倍(标准值为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7年10月12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9万元。

  六、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7月19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的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东厂界、西北厂界、西厂界、西南厂界四个点位臭气浓度分别是23、28、24、25,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排放标准(标准值为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7年10月12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示。

  七、天津市明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7年9月22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明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该单位排放的恶臭气体浓度是34,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中规定排放标准0.7倍(标准值为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7年10月18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八、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17年9月17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辰区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水泥混凝土制品的制造,该单位厂房及沙料库房均未封闭,厂区内沙土堆场未进行苫盖,且未安装除尘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9月28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10月30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6万元。

  九、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7年9月2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单位厂区南侧的暂存场所内,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0月26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十、天津市新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9月17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新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与废纸箱、废塑料等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于厂区西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0月16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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