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报3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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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环保 作者: 编辑:周晓宇 2017-04-25 11:24:00

  2017年3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561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975家次,立案371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249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48件,其中涉及大气类53起、水类24起、固体废物类9起、违法建设项目类147起、辐射类9起、噪声类6起,共处罚款2064.48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9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3月,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 5.1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632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453座次,查处超标车87辆、超标机械16台,加油站超标排放16座。

  现对3月份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大良供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及在线设备安装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篡改在线监控系统(型号为PB-100-C)后台参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天津市环保局于2017年2月17日将案件移交天津市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办理。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7年2月28日,武清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天津市凯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武清区环保局于3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后经案件审议小组审议后,于3月20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50万元。武清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武清分局。

  二、唐卫兵电镀加工厂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

  2017年3月25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唐卫兵电镀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废水处理设施和酸雾吸收处理设施,电镀后的废液及废水经车间内两个地漏直排到院外下水道,监测人员在该厂总排口及车间水槽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厂总排口排放液体中总镍浓度为52.2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3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北辰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

  三、天津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片节能半导体芯片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7年3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的天津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年产60万片节能半导体芯片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四、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7年3月16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的天津市大万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木制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31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五、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7年1月1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1月9日晚22时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地热供热站内的TG-21井补建回灌井工程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7年3月6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

  六、天津市联盟东方五金制品厂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案

  2017年1月10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联盟东方五金制品厂(原大港红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厂酸洗槽、水洗槽、钝化槽等设施未封闭,跑冒滴漏严重;废水收集系统不完善,含铬、锌废水未分质收集处理;一类污染物车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排口未设置污水流量计及在线监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电镀废水排放至厂外东侧及厂外南侧荒地。滨海新区环境局监测人员对该厂排至厂外荒地的电镀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外荒地采集的样品中总铬145毫克/升、锌728毫克/升、pH值1.45、氨氮414毫克/升、化学需氧量2600毫克/升、六价铬<0.004L,总铬、锌、pH值等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五)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环境局于2017年3月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处罚款39.6万元。

  天津市联盟东方五金制品厂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的规定,该单位涉嫌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滨海新区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津滨公〔2013〕156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滨海新区公安局。

  七、天津市精成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查封案

  2017年3月2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精成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为1294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80mg/L;该单位设备出口中铬的浓度为153.5 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 mg/L,超标达152.5倍。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喷漆房进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28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监〔2017〕17号)中第五条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3月31日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

  八、天津市静海区王金苹民用废品收购站无水污染治理设施案

  2017年2月21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王金苹民用废品收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于2016年8月注册成立,在院内从事废旧塑料加工,产品为塑料颗粒,主要原料为废旧编织袋,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粉碎-造粒。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粉碎清洗设备未建有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静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静环听告字[2017]025号)。2017年3月20日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静海区环保局对天津市静海区王金苹民用废品收购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静环罚字[2017]025号)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九、帅平春废油加工厂渗坑排放废弃物案

  2017年3月3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河区造甲城镇永定河桥南堤桥头一无证照废油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废油加工点为帅平春(江苏籍)个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废油加工厂主要原料为饭店下水道清掏废油和食物残渣,经加热沉淀的方式生产酸油,产生的油渣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加工厂西侧无防渗措施沟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宁河区环境保护局向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同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宁河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宁河分局。

  十、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案

  2017年2月25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运行中的一台DZL4-1.25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循环水pH试纸测试呈酸性,西青区环保局监测站人员对该单位脱硫循环水池水样监测,pH值为1.45,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17年3月1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3月13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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