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最高可获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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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市环保局 编辑:王楠 2016-12-01 16:56:00

内容提要:2015年1月7日,市环保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津环保监〔2015〕2号),自有奖举报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发挥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天津北方网讯:2015年1月7日,市环保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津环保监〔2015〕2号),自有奖举报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发挥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对《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年6月12日制定并印发了修改后的《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津环保监察〔2016〕123号)。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拓宽了有奖举报途径。将微信举报纳入有奖举报途径,总数量达到五条途径,即: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网络举报、政务微博、微信举报。

  二是扩大有奖举报范围。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三是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根据举报内容不同,将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元、1000元、2000元和5000元调整为200元、2000元、5000元和50000元,最高为原来的10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其他非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奖励金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至2000元。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非法排放、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奖励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50000元。

  四是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了审批手续。

  自2015年1月7日《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共发放奖金62200元,其中5万元奖金1笔,2000元奖金4笔,200元奖金21笔。

  给予5万元奖金的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该举报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9月2日,举报人于微信举报平台反映津南区某电镀加工点存在排放电镀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津南区环保局接到该举报件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取样监测,该电镀加工点监测项目中多个项目重金属锌和总铬超标三倍以上,并发现其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故将此案件向公安津南分局进行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于2016年9月7日对该企业下达《立案决定书》(津南公(刑)立字[2016]4273号),于2016年10月13日下达《逮捕证》(津南公(法)捕字[2016]第336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津津南检侦监批捕[2016]326号)。现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已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逮捕,并送津南区看守所羁押。(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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