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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5日前提出意见。
记者通过对比现行法律条文和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文,发现《教育法》修订10条,《高等教育法》修订4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5条,《教师法》修订4条。
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教师法》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修订为“每年9月28日为教师节。”新增了“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而且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此外,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招收学生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